最高法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解释,强化公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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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给付诉讼,需实质性回应,并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旨在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知情权,进一步化解矛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北京报道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举措。然而,实践中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诉讼的情况。5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给付诉讼,需实质性回应。
何为给付诉讼?依据《解释》,政府信息属应公开范畴,法院将判决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给东西”,即提供政府信息,以解决行政机关在判决后仍不公开信息的困境。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争议,特别是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等情况,《解释》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信息应在判决后20日内给付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指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原司法解释需与时俱进。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原告胜诉后行政机关仍不公开信息,导致再次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解释》从给付诉讼角度出发,作出判决给付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面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因此,经法院审理,若政府信息依法应公开,则判决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给付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表示,此举旨在更有效地保障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化解矛盾。
拒绝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信息公开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分歧。专家指出,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时,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影响公民知情权。
此次《解释》明确了被告举证责任。
例如,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的,被告需证明公共利益的理由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滥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也将受到关注。实践中,部分公民滥用申请,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扰乱工作秩序。
耿宝建提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便利性高、开放性强等特点。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关注。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相同信息,形成大量超出正常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为此,《解释》在制定过程中,着眼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简易程序、裁判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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