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解释,强化信息公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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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政府信息,强化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介绍,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政府信息应依法公开,遂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给付原告。此举旨在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
李小梅指出,在制定修改《解释》过程中,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给付性质,强调法院应实质性回应并支持当事人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明确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她进一步解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因此,当法院认定信息应公开时,即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以更有效地保障原告权利。
“《解释》还细化了被告拒绝公开、部分拒绝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及信息可区分处理等不同情形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判决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信息,有助于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李小梅强调。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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