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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判工作,6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升政府信息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此举对于提升政府信息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11年出台的原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了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了举证责任,并完善了裁判方式,保留了预防救济制度。

  根据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被告的确定有了明确规定。同时,被告需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此次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和引导,旨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此外,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旨在平衡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