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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进行了全面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强调,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备受关注,将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治理。

  本报北京4月2日电 (记者林丽鹂)记者2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针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以确保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备受社会关注,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部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将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治理。

  根据《规定》,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包括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的情况,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杜绝“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在责任落实方面,《规定》特别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对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要求也更为严格。

  此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还需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将依法从重处理。同时,《规定》还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在委托承包经营时,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还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也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并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