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工会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提示函
AI导读:
上海市总工会发布《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特殊权益保护、劳动保护制度与设施完善、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强化等内容。
在正火热进行的第六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活动中,上海市总工会女工委发现,上海众多企业积极行动,致力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护上存在不足,生育假期落实不力,女职工职业发展遭遇“天花板”等问题。
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发布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全面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推动女职工全面发展。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在招录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变相提高录用标准。禁止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条款。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在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对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平台企业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报酬规则,杜绝性别歧视。
二、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严格落实“五期”保护措施,禁止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至禁忌岗位。确保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合理安排经期、更年期女职工劳动强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
三、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与设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培训。每年安排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妇科疾病检查。建立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专项制度。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如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设置“生育友好岗”,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四、强化女职工权益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开展集体协商时,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广大女职工可拨打“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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