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新规规范中介机构股票发行服务
AI导读:
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该规定自2月15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防止财务造假等问题,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赵冬芹)近日,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5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规定》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必须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关键因素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安排。但尤为重要的是,收费金额不得与股票发行上市的结果挂钩。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结果为条件,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如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然而,对于《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则按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追回。
这项规定的实施,旨在解决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造假等问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均适用该规定。
据投行人士透露,目前投行的IPO业务大多以成功保荐企业上市为前提进行收费,因此证券公司会全力以赴推动企业上市成功。但新规的出台,要求中介机构对IPO企业分阶段收费,且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这无疑有利于防止行业内部的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同时,作为企业方,也会因此对IPO事项更加审慎,这同样有利于一级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进一步增强市场信心。
起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财务造假等问题。因此,《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形成不当利益捆绑,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约束了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相关负责人指出,地方政府给予奖励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概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做法逐渐显现出了一些弊端,如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等。同时,还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其作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
因此,《规定》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依法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则不予追回。有证券分析人士认为,新规的出台,将企业上市这一市场行为交回给市场本身,让一级市场为真正有能力创造价值的公司服务,这无疑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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