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IPO收费新规正式发布
AI导读:
中介机构IPO收费新规正式发布,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并禁止地方政府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新规旨在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经过五个月的意见征集,中介机构IPO收费新规于近日正式落地。据证监会1月15日晚间发布的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于日前签署了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则需遵循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同时,证券公司承销业务也被禁止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此外,地方各级政府也被明确要求,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在《规定》出台的背后,是部分中介机构在公开发行股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收费与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进而诱发财务造假等问题的严峻现实。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形成不当利益捆绑,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规定》的制定,主要聚焦于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旨在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它要求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第六条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收费比例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时,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禁止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修改有助于抑制高价超募现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进一步落实投行“看门人”职责,提升独立性和执业质量。
同时,《规定》还对“变相收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此外,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若违反规定,将面临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处罚。
对于发行人来说,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需要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此举旨在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此外,《规定》还明确禁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奖励手段提高当地企业上市几率,进而产生的区域恶性竞争和财政负担加重等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据了解,《规定》的实施将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但并不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奖励行为,《规定》也明确了处理办法: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的奖励应当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已经给予的奖励则不予追回。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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