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意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AI导读:
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检查执行主体,提出针对性部署安排,强调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减少企业负担。
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详细阐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的相关内容。此次会议由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及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等人出席,就《意见》中的核心问题,如行政检查的执行主体、措施落地及数字技术辅助等进行了深入解读。
《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检查的执行主体仅限于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外包中介机构等不具备独立执行检查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为了保障《意见》的有效实施,司法部将启动专项行动,对涉企检查进行规范,并强化执法监督。对于违反《意见》的检查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现即进行查处,特别是针对企业投诉的案例,将进行重点监督。
此外,《意见》针对企业反映的频繁检查、运动式检查及违规异地检查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精准性,并要求多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强调涉企行政检查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严禁违规异地检查,并计划在年底前建立异地协助机制。
在行政检查的具体执行上,《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强调了职权法定原则,并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同时,为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意见》从压实责任、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落地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强调了数字技术在行政检查中的作用,要求加快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将具备全程监督、执法协同、快速预警及及时反馈评价等功能,有效解决多头检查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减少企业负担。
通过信息化平台,企业可以便捷地投诉举报违规检查行为,执法主体也能及时处理不合规之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则可根据反馈和评价,对检查主体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意见》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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