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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券商两融业务,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该文件旨在规范券商两融业务,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文件出台背景源于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以来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与客户类型的多元化。

这份示范性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中证协围绕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多个场景,制定了详细的示范实践,以推动券商管理能力的提升。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财联社就报道了该文件将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并提及券商可建立黑名单制度。最终发布的版本与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一致,措辞更为正式,分为五章,详细阐述了券商应遵循的原则、应建立的制度以及应履行的职责。

其中,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此外,券商还应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采用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禁止为有意绕标套现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券商还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同时,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

在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示范实践》提到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可以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提高开仓保证金比例、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