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要求高度重视PPP新机制规范实施,明确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规范盘活存量资产,加强特许经营方案把关,做好信息填报和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细化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的落实,确保PPP新机制项目能够规范、有序地推进,依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详述如下。

一、高度重视PPP新机制的规范实施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需高度重视PPP新机制的规范实施,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本省(区、市)内所有PPP新机制项目均符合规范。要强化项目全流程的把控,指导并督促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严格执行PPP新机制政策。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确保各方深刻理解政策导向,严格按照PPP新机制要求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二、明确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PPP新机制项目需是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或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为收费。对于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需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资金来源、支持方式及额度上限。对于拟在运营期补贴运营的项目,需按照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具有普适性,避免针对个别项目设定保底安排或承诺。

三、合理选用特许经营模式
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的定位,避免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对于具有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充分论证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创新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水平及投资收益。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和产业项目,以及无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此外,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如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也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四、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推动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优先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确保招标过程合法、合理。在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应综合考虑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因素,避免以标的物总价作为唯一标准。对于招标失败的项目,应重新审查项目条件和评标标准,确保不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条款。若无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应重新论证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规范盘活存量资产
对于不涉及新建、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应结合项目历史运营和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预测项目收益和估值,深入论证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要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规范参与不涉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特许经营项目。

六、强化特许经营方案审核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切实承担起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责任。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应参照核准(备案)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于由其他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部门需在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中及时上传完整规范的审核证明文件。

七、完善信息填报与审核机制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充分利用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并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于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确认通过且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的项目,将通过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对于不符合PPP新机制要求的特许经营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优化完善特许经营方案,规范推进建设实施流程。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的项目是否符合PPP新机制政策导向进行抽查复核。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摸排项目实施情况,督促各地切实落实PPP新机制各项政策要求。此外,将持续完善PPP新机制现行制度体系,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交流,针对共性问题发布问答口径,帮助各方准确把握PPP新机制定位、作用和要求,推动PPP新机制深入实施。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