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本文围绕整治“内卷式”竞争展开,探讨其根源、平台价格战逻辑、法律政策发力点及引导企业跳出内卷的方法,强调政策、法律与市场协同治理的重要性。

今年7月份以来,多场中央重要会议持续释放整治“内卷式”竞争的信号,监管部门在“反内卷”方面也有所行动。8月1日,国家发改委表示,正在统筹采取多项举措,加快推动整治“内卷式”竞争问题。同一天,多家外卖平台集体发文,抵制行业无序竞争,承诺进一步规范补贴行为。

不只外卖行业,从水泥、钢铁、汽车到光伏,多个行业掀起“反内卷”之风。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战”有何特点?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相关法律和政策如何发力?如何引导企业跳出“内卷”怪圈?地方政府在反“内卷式”竞争中又发挥何种作用?

围绕这些热点问题,南都·反垄断前沿近日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他认为,应当对平台的补贴行为进行区分,如果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共同承担折扣,甚至把价格压到成本以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涉嫌违反有关竞争法律的规定。

“用亏损换份额”, 平台打“价格战”背后的逻辑

南都:自2024年7月以来,整治“内卷式”竞争成为一个政策关键词。“内卷式”竞争产生的根源是什么?黄勇:“内卷式竞争”近期常被用于描述恶性的同质化竞争,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增量市场”红利逐渐消退,资本缺乏新的出口,进而导致企业被迫在已经验证过的存量市场中展开激烈争夺。

南都:此前,包括汽车、外卖等行业都掀起过“价格战”。“价格战”往往意味着利润摊薄甚至亏损,为什么会成为企业间竞争的常见手段?具体到平台领域,表现出什么样的特点?黄勇:常态化运行的市场中,竞争有很多个维度,价格是很重要的维度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在经济增长面临压力、居民收入增长缺乏预期的背景下,降低价格无疑更能够吸引消费。

然而,在“内卷式”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如果不开展、不跟进“价格战”,企业可能连生存都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平台企业“用亏损换份额”的逻辑与传统制造业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资本而言,短期亏损可换取销售额、用户活跃度及时长等资本市场估值指标,这对于平台而言也是有利的。

南都: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竞争手段,也并非所有“价格战”和补贴活动都是“内卷”,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明确竞争底线?黄勇:要区分“普惠促销”与“倾销式补贴”乃至“掠夺性定价”。一些情况下,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共同承担折扣,甚至把价格压到成本以下,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涉嫌违反有关竞争法律的规定。

南都:在你看来,平台掀起“价格战”的短期与长期后果是什么?黄勇:短期来看,“价格战”会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薅羊毛”的心态和情绪蔓延。长期来看,平台可能会提价弥补亏损,形成“先补贴、后收割”的闭环;资本也可能出现“集体踩踏”式退出,留下烂尾骑手站点和未履约订单,冲击社会稳定。

整治“内卷式”恶性“价格战”的监管逻辑逐渐清晰

南都:刚完成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平台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隔27年首次迎来修正的《价格法》也拟规定,除了某些依法降价的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倾销。这些新规的调整,将有助于解决哪些现实难题?

黄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递了整治平台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的信号,明确规定平台强制商家参与活动导致其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违法,防止平台经济陷入“低价——低质——低利润”恶性循环。《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条款把“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纵向关系纳入,防止平台利用规则制定权向下游转嫁成本,为监管提供明确裁量标准。

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诞生于经济相对短缺的时代,核心是“防止乱涨价”。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价格法》规制的对象也有所调整,即在社会生产已经得到巨大丰富的条件下,防止以“乱降价”扰乱市场的行为。

南都:为治理“内卷式”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尝试为低价倾销划定红线。一个问题是, “低于成本价”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黄勇:认定“低于成本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平台经济的语境下,还要考虑多边市场、数字生态的交叉补贴问题,给认定造成困难。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依然需要通过个案去探索,不断去归类和总结。

南都:近期有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出台价格标准,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消除“内卷式”恶性价格竞争,或者协调企业之间分割市场、协调产销量,你怎么看?黄勇:我认为,这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更涉嫌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在于破除“内卷”,而不是消灭“竞争”。

解决“内卷”问题,亟须依托三重复合机制

南都:在引导平台企业从“卷”价格转向“卷”价值上,政策端该如何发力?黄勇:根据中央的部署,“内卷式”竞争需要的是综合整治,政策和法律要协同发力。对于“以次充好”“质次价低”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同时要鼓励平台企业从追求数量指标迈向追求质量指标,如“优质商家白名单”“明厨亮灶直播”。

为激发市场的创新动能,社会政策如何发挥好兜底功能也至关重要。例如将骑手保险分为强制险和商业险,将强制险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商业险则由平台根据具体情况为骑手量身打造;又如通过转移支付等财政安排,向异地工作、服务城市建设发展的骑手的原籍亲属、子女发放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的教育和医疗支出。

南都:从监管逻辑的调整到法律制度的完善,你认为这一系列反“内卷”措施最终希望起到什么作用?黄勇:我国目前针对“内卷”采取的一系列举措的目标是从将监管传统市场秩序的维护,升级为对数字时代价格形成机制的本质性保障。要解决“内卷”的问题,亟须依托三重复合机制:在立法层面细化平台价格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在执法层面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机构的协同治理能力;在司法层面发展符合数字经济特征的效果分析规则。

南都:规范政府行为也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方向。今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首提“统一政府行为尺度”,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一次明确,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你认为,地方政府在“内卷式”竞争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黄勇: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指标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推动了“内卷式”竞争。例如,地方招商竞争中,以税收返还、房租减免、数据开放为筹码,诱导平台把订单量落在本地,部分城市把平台订单量纳入“数字经济”考核,客观上给予隐性补贴或数据支持,进一步放大了非理性竞争。

南都:对此,该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黄勇:我认为,要深入实施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任何涉及平台的补贴、奖励政策须先通过审查,禁止以财政资金支持平台低于成本价促销。要优化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弱化短期经济数字考核,强化长期营商环境建设的考核。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