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推广仿制药、实施集采制度旨在提供低价高效药品。但近期分析显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集采药品中,普遍存在生产环节变更现象,引发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担忧。加强监管、确保变更后药品质量一致成为关键。

  推广仿制药、实施集采制度,是医保支付改革的关键举措,旨在为患者提供低价高效药品。一致性评价作为监管核心,确保仿制药的安全有效。然而,面对集采药品的成本压力,厂商是否会在生产环节上作出调整?这些调整后的仿制药,是否仍能维持与参比试剂的一致性?

  近日,一位网名Air-Moving Device的专业人士在BlueskySocial上发布分析,指出2019年至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集采药品中,普遍存在生产环节变更现象。数据显示,过评后药品在供应商、生产工艺、生产厂址等方面的变更比例较高,尤其是进入集采的药品,变更比例更高。

  按现行规定,仿制药过评后,多项生产环节变更无需重新评价,只需省级备案。业内人士担忧,这些变更虽未必影响药效安全,但监管有效性亟待加强。

  第一财经记者联系该专业人士了解到,进入集采的药品相较于未进入集采的同成分药品,进行了更多的生产环节变更。他以替米沙坦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为例,详细对比了进入集采与未进入集采药品的生产变更情况,发现进入集采的药品在关键变更上更为频繁。

  值得注意的是,CDE对可能影响药效的变更信息未予公开,如供应商原料杂质分析、新增厂址检查、新工艺药品生物等效性分析等。对此,药厂生产质量负责人表示,重大变更需获CDE及本地监管部门批准,中等及以下变更仅需备案。他强调,关键在于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研究申报,确保产品质量一致,并与监管当局保持沟通。

  一位国内药企管理者对此表示赞同,并指出,企业为控制成本,可能会采取更换供应商等措施,影响药品疗效。他呼吁加强生产变更后的药品质量管理,同时考虑企业成本,避免企业为削减成本而降低药品质量。

  绝大多数非业内人士对过评药品、集采药品的生产变更并不知情。药学专家建议,未来需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药物成分、疗效的监管,确保重大变更不影响药物疗效和安全性。同时,药监部门应扩大信息公开透明力度,缓解公众对仿制药的疑虑。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