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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以促进行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并强化对其的监督管理,以期推动小额贷款行业稳健经营与规范发展。

当前,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部分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长尾客户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频发,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规则。具体而言,办法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并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信息安全权。

办法还从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对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不得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也不得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

在贷款限额方面,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展业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部分地方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视为民间借贷行为,而办法的出台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业,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其金融属性。同时,办法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进一步明确其基本定位。

此外,办法还重点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其稳健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并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并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