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规定进行修订,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并与新公司法做好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

  该《决定》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若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则可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旨在与公司法保持一致,赋予机构更多自主权,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或转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这将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认为,信托公司监事会并非被取消,而是其职权可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此举旨在与公司法保持一致,使信托行业的监管与公司法更加顺畅衔接,从而提升内部监督效率。

  监事会设置调整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金融机构中监事会的设置也迎来了调整,这标志着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将迎来实质性进展。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监事会设置及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

  为确保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与公司法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并作出了适应性修改。5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均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这一调整打破了传统的“三会一层”治理框架,是监管部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重要尝试。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监事会取消是顺应政策趋势和时代潮流的举措。早在2024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已发布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此次《决定》主要是对涉及信托公司的两部规章中监事会设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廖鹤凯分析称,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职能上存在重叠,取消监事会可减少监督职能的重复,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这种治理模式与国际上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的“单层制董事会”模式更为相似,有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监事会职能平移

  据记者了解,自通知下发后,金融机构已率先行动,拟撤销或不再设立监事会。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及多家股份制银行已发布公告,宣布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在传统公司治理框架中,监事会作为重要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并维护股东权益。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

  华北地区某信托公司相关人士解释称,不再设立监事会并非取消监事职责,而是不再保留这一组织架构。监事会撤销后,其职权将由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在人员岗位职能变动上,符合条件的监事可通过选举或任命进入审计委员会;部分人员可转至纪检监察、内控合规等部门;还可通过市场化渠道转任其他金融机构职务。

  廖鹤凯认为,《决定》自5月20日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各家信托公司将在董事会召开后逐步执行相关政策。未来,随着更多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将有更多的信托公司加入这一行列。

  喻智表示,中小型信托公司或更倾向于不再单独设置监事会,以实现更灵活的治理并降低人员配置及管理成本。

  对于拟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这些机构需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工作。同时,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确保稳健经营。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