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引热议:从区域试点向立法建构迈进
AI导读:
个人破产制度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深圳依据条例开展试点,但公众对此制度作用仍有疑虑。个人破产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破产欺诈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近日,“月薪4784元负债2544万余元的女子申请破产”“月收入1.2万元负债1.2亿元的退休夫妻申请破产”两则个人破产清算新闻接连引发热议,使个人破产制度再次成为舆论焦点。随着浙江、江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深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展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正从区域试点向立法建构迈进。但公众对此制度的作用仍有疑虑,接受度不高。
个人破产制度,即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它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清算、分配或债务调整,豁免无能力清偿的债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登科指出,债务人应诚实申报财产,逃避债务者不属于适用范围。
早在200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时,就有人呼吁将个人破产纳入。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推行逐渐“破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列为司法改革任务,部署试点工作。多地逐步开展实践探索,厦门成为继深圳后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隽铭表示,仅有企业破产而无个人破产,会导致大量债务问题无法解决。尽管法律界观点各异,但长期看来,个人面临债务风险加大,将大量个人列入失信名单既不可持续也不正常。马登科认为,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程序公平清偿和免除债务,恢复市场活力,是完善社会制度的必然选择。
然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在探索阶段,专家建议起步阶段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疑虑主要指向社会信用体系,接近六成的受访者认为对破产制度功能、作用存在误解是目前立法最大障碍。调研报告指出,受访者担忧现有信用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会导致“逃废债”。
个人破产并非简单等同于“不还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进行“有限豁免”,债务人需接受长期财产监督和信用惩戒。深圳试点实践中,重整程序占多数,体现出“重整和解优先”的导向。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息调用不畅、缺乏统一信用公示平台和长效监督机制等问题,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情况掌握不全,对清理方案通过后诚信考察期的监督机制能否到位也未能完全放心。
此外,公众对破产欺诈处罚效果也颇有微词。调研报告提到,41.5%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对破产欺诈处罚力度不够。在何隽铭看来,需要依靠建立配套的核验机制并落实到位来消解疑虑。马登科表示,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要注重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舆论环境、验证标准及惩戒防止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内推进面临公众接纳度低、顶层设计亟待加强等现实难题。调研报告建议把握《企业破产法》修改契机,统筹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同时,深化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如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长效监督机制等。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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