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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凌成兴的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凌成兴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其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08亿余元。

  新华社长春5月21日电 2025年5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的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凌成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期间,凌成兴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余元。特别是在2015年以来,凌成兴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促成、审议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高达人民币2.08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凌成兴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凌成兴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