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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明确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防止泄露,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明确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必须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信息,防止泄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中,举证、质证及裁判不当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带来严重后果。为此,《解释》第六条特别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的举证责任,既保障公众知情权,也确保信息安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导。

  此外,《解释》还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审理方式,确保不泄露保密信息。

  耿宝建称,“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意味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根据行政诉讼法,审理方式分为公开和不公开两种,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虽然行政诉讼法未直接提及商业秘密,但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不公开审理指开庭审理但不向公众公开,不允许旁听和采访报道,但审理结果仍需公开。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