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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实施,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消费环境。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规定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关注经营者权益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诸多堵点问题,明晰裁判规则,划定权责红线,从而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整体消费环境。

  预付式消费模式具有多重作用,包括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降低消费成本及刺激消费。然而,近年来该领域纠纷频发,成为消费者的“烦心事”,主要表现为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及举证难等问题。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痛点。

  针对“卷款跑路”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经营者若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构成欺诈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后“跑路”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了消费者在此类情况下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如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不便、未经同意转让合同义务、出售不限次数的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消费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有助于整治过度劝诱和欺诈营销行为。

  在退款规则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确保退款金额和利息计算的合理性。

  针对“霸王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司法解释明确这些条款无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关注经营者权益的保护,针对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情形,从五方面维护诚实守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