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规定“卷款跑路”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责,解决“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旨在提振市场信心,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守法经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解决“追责难”,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同时,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若未尽到审核义务,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
“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解决“退卡难”“霸王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规制“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认定其无效。同时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如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
预付式消费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解决“转卡难”,消费者转卡更自由
司法解释明确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转让即有效。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规定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解决“举证难”,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引导商家主动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提振市场信心,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守法经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消除消费痛点和堵点。
立法、资金监管齐发力,破解预付式消费“跑路”难题
为应对预付式消费中频发的“卷款跑路”问题,全国已采取多项监管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关法规,规定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企业,可撤销其登记或备案。深圳等地推广数字人民币预付资金监管平台,有效降低跑路风险。北京、甘肃等地建立预付式消费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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