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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责任主体和一系列规定,防范滥用权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举措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以及收款不退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并赋予了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这一系列规定将有效破解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

同时,司法解释还强调了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旨在维护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加强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是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一次重要规范,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次有力加强。

记者:罗沙、冯家顺

设计:栾若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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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