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公开征求会计所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意见
AI导读: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全流程监管,完善管理闭环,确保备案机制有序进出。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中国证监会办公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启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此次修订旨在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管理闭环,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面监管流程。具体举措包括完善重大事项备案与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的基础上,持续跟踪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备案标准。同时,新增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确保备案机制的有序进出,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手段,维护备案的严肃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会计师事务所若从事以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各类专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以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上述相同类型的专业报告服务;
-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证券服务业务。
此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 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规范,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及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且运行状况良好;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稳定;
- 拥有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团队;
- 具备相应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需根据业务风险程度、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发展需求,投保适当额度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合理的职业风险基金;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 备案材料齐全,所有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