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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推动券商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防范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问题。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为各券商提供了两融业务管理的参考框架。该文件旨在推动券商提升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以应对市场发展和客户类型多元化的挑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客户类型的多样化,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问题逐渐显现,中证协因此制定了该示范实践。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财联社已对《示范实践》进行了报道,指出其重点盯防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正式发布的文件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措辞更为正式和完整,分为五章,涵盖了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多个方面。

文件强调,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同时,券商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防范。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在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时,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等措施。同时,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

为更好地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进行管控。该制度可以动态管理,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