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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防范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风险,提升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为券商提供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参考框架。该文件的出台,旨在应对市场发展和客户类型多元化带来的挑战,推动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的提升。

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其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两融业务也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问题日益凸显。《示范实践》的发布,正是为了规范这些行为,防范潜在的风险与合规隐患。

在员工管理方面,《示范实践》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员工的合规宣导,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绕标套现”提供便利或诱导交易。同时,券商还需在向客户讲解两融业务规则、揭示风险时,强调不得开展“绕标套现”交易。

从文件内容来看,《示范实践》共分为五章,核心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二是券商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三是券商应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

券商在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等措施。《示范实践》还要求券商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

为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等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