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两融业务示范实践文件
AI导读:
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该文件旨在指导券商优化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利益输送和违规行为。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该文件旨在指导券商优化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于12月31日在其官网上公布。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增强市场流动性和提升定价效率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和客户类型的多样化,券商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上面临新的挑战。为此,中证协制定了该示范实践文件,以规范券商两融业务。
此前,财联社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曾报道该文件将重点监控绕标套现和融券违规减持等行为,并建议券商建立黑名单制度。从最终发布的文件来看,其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措辞更为正式和详尽。
文件分为五章,重点涵盖了券商应遵循的公平、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建立完备的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和合规审查等;以及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提出的操作方式和流程是基于行业优秀实践形成的指导性建议,而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方面,文件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提出具体要求。券商需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明确客户交易范围,并设置控制措施。同时,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担保品提取审批,定期组织排查和专项监测。
在事后管控环节,券商需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对拒不配合的客户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
此外,文件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券商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并设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
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
券商还需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等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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