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修订发布
AI导读:
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备案管理要求、界定备案业务范围、加强持续备案监管、健全备案退出机制及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五大方面。
近日,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并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备案办法》内容详实,共五章二十一条,涵盖了总则、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多个方面。此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包括五大方面改革措施。
首先,新办法明确了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资质、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以及诚信记录等多个维度进行规范,旨在强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机制,确保证券执业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同时,新增了首次备案的现场核验环节,进一步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
其次,新办法清晰界定了备案业务范围,将重心放在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上,使得范围界定更加明确,便于市场参与者理解和操作。此外,备案时点被提前至承接业务前,确保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均由符合备案规定的机构出具,有效提升了未备案机构的执业限制力度。
第三,持续备案监管得到了加强,新办法优化了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相关规定,通过持续跟踪机构的证券执业情况,促使问题机构及时整改,提升整体执业水平。
第四,新办法健全了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了包括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以及虚假骗取备案等在内的多种退出情形,完善了证券评估机构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了市场化筛选和科学管理的格局形成。
最后,新办法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未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其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针对新老办法的衔接问题,附则中特别为已备案的证券评估机构提供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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