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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但在此之前已启运的“在途货物”可申请豁免关税。同时,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管理要求也有所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但在此之前已启运的“在途货物”可申请豁免本次加征的关税,具体执行细节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和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二、对于“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豁免本次加征的关税,但需满足运输工具在指定时间前启运,且货物在指定时间内申报进口的条件。

申请豁免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于特殊贸易方式下的进口货物,也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内销进口。

三、申请豁免关税的进口企业需按指定要求申报进口货物,包括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并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

四、对于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但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货物,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具体管理要求有所调整,包括保税流转限制和专用手(账)册管理等。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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