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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对在此之前已启运并在规定时间内进口的“在途货物”不加征关税,同时明确了相关执行细节。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执行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及相关调整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对于在此之前已启运并于指定时间内进口的“在途货物”,将不加征此次关税。现就执行细节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货物,将在现行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新关税。

二、“在途货物”的进口企业可申请豁免此次加征关税,需证实货物在指定时间前已启运,并于规定时间内申报进口。

申请豁免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指定时间前完成进口申报,特殊贸易方式下亦需按时申报内销进口。

三、申请豁免关税的“在途货物”需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报关单“启运日期”应早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特殊贸易方式下的货物需上传运输情况证明材料。

(二)进口企业需声明已核实货物情况,承诺符合规定,并对申报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已缴纳加征关税且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税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具体管理要求有所调整,包括保税流转限制、专用手(账)册管理等。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