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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对在途货物提供免加征关税申请流程,并详细说明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保税政策和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对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将相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免加征关税。进口企业应核实原产于美国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货物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并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对于采用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申请免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免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需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且该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对于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进口的货物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声明:“本单位已核实货物符合规定,申请免加征关税,并对申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已申报进口并已缴纳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经核实符合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需按保税料件申报;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不得保税流转,需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内销时按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应在商品项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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