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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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在途货物可申请免加征关税,具体申报要求和退税流程已公布。
来源:海关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关税。现将相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及关税税率(含已实施的加征关税)基础上,加征本次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免加征本次关税。需核实货物运输情况,确认运输工具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且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申请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内销或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申请免加征关税的,应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申请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应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货物离开境外装运口岸的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内销或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申报时随附单据栏目应上传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含启运地、时间、路线等),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进口申报时,企业应声明:“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申请免加征关税。对申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本次关税的“在途货物”,企业核实符合规定后,可向海关申请退税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规定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保税政策不变。具体要求如下:
(一)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加工后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保税料件申报;区域外保税进口货物,加工后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内销时按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设立、变更时,专用手(账)册表头备注栏注明“[M]”。专用手(账)册项下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设立、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分开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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