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本文探讨网络直播打赏法律问题,包括打赏性质认定、涉赃款追缴规则、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纠纷及物权变动保护,提出完善善意取得标准、保障平台程序权利等建议。

  乘着互联网经济的东风,网络直播自诞生以来始终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直播经济成为热门关键词。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及《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4-2025)》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占网民总数的75.2%;主播账号累计达1.93亿个,月活跃开播账号达3326.7万个,2024年全年直播行业实现营收2126.4亿元,展现出强大的经济潜力。

  与此同时,随着直播经济的热度与日俱增,与之相关的司法纠纷和法律问题也大量涌现。用户使用赃款打赏,法院能否向直播平台、主播追缴款项?面临司法追缴时,直播平台如何保障自身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利?在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等情形中,直播平台、主播如何定责与免责?这些法律争议成为行业关注焦点。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上,数十位司法机关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以及来自腾讯音乐、映宇宙、抖音、快手、虎牙、YY、斗鱼、荔枝等主流直播平台的产业界代表,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聚焦法律定性这一核心问题。

  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影响责任划分。无论在赃款追缴还是在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等情形中,追问是否应向直播平台、主播追回款项,首先都需要准确定义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指出,直播打赏整体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法律关系,即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和主播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消费行为说成为主流观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也指出,直播打赏并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唱歌跳舞等技能)、情绪价值,用户则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实现情感满足、精神愉悦。事实上,目前的多数相关案件中,法院均支持直播打赏的消费行为说,这为行业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涉赃款打赏是善意取得还是款项返还?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平台权益。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谢望原指出,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涉案赃款是否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孟强表示,在商业高度发达的今天,要求频繁交易的主体对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来源进行核查无疑是过度苛责,针对平台、主播应适用“推定善意”规则。

  近年来,由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所引发的相关纠纷有不断增多之势。汪洋指出,对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若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违法或背俗情形,则打赏行为无效;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在婚姻法维度通过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保障配偶在婚内析产或离婚时多分的权益。

  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保护需兼顾,这一原则成为行业共识。近年来,涉赃款打赏案件频频引发社会热议,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较高的涉案金额。孟强在会上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在涉赃款打赏案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2300万元,涉案金额的中位数达27.70万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田磊表示,司法程序课以他人不利益的,则应赋予其申诉抗辩的权利,保障平台程序权利符合司法公平精神。

  经过探讨,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当前,直播平台、主播面临的赃款追缴、未成年人打赏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的退还等问题,涉及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保护的核心争议。特别是对于将赃款用于直播打赏场景的治理,更需兼顾法律规范、技术防控与行业自律。与会者共同建议,未来,立法和司法部门可进一步研究细化赃款打赏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完善赃款追缴的司法操作规则。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