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聘户籍限制引争议,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
AI导读:
一起国企招聘要求属地户籍的诉讼引发关注,法律虽未明文禁止户籍限制,但规定不得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法院认为部分岗位户籍限定与工作内容关联,但其他岗位要求恐难言合理,实质妨碍了平等就业权。
日前,一起二审宣判的“国企招聘要求属地户籍”诉讼引发舆论关注。2024年9月,慈溪市国资中心在当地人才网发布公告,招聘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82类岗位几乎全部要求“宁波市户籍”。来自南通的陈先生相中了“046工程管理”岗位,但因户籍不符被拒,随后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
把户籍列入招聘条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不得在户籍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陈先生一审、二审败诉,主要因法院采信了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046工程管理”岗位对户籍进行限定与工作内容关联较大。
然而,对其他岗位如财务管理、机修等作同样户籍要求,恐难言合理。2025年当地国企招聘已取消户籍限制。此外,法院还从就业歧视的主观恶意性方面评估,认为本案不存在主观恶意,但要求应聘者只能为宁波籍,实质上妨碍了平等就业权。
招聘时限定本地户籍具有隐蔽性,打着“促进本地人就业”的旗号,使得就业歧视难以察觉。但招聘最重要的是人岗匹配,公开招聘应放开户籍条件限制,利于选拔适合岗位的人才。若非岗位所需,一般不应要求应聘者具有本地户籍。
□墨攻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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