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劳动争议案件社保缴纳新解释
AI导读:
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保约定的法律后果,无效约定下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补缴后可要求返还补偿款,维护社保制度与公民权益。
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昝秀丽)最高法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新规引发广泛关注。
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行政机关要求补缴后,可就其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不仅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更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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