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证协拟出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指引》,明确了辅导内容及各阶段辅导工作重点,包括口碑声誉调查。辅导机构需对辅导对象及其关键少数进行口碑声誉评估,口碑声誉较差的辅导对象可能被终止辅导协议。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的评价,非上市审核程序,但口碑声誉核实是重点。

近期,中证协正紧锣密鼓地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已向行业内部广泛征求反馈意见。此《指引》的出台,旨在细化辅导流程,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心。

具体而言,《指引》强调了辅导对象,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持股超过5%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全面深入学习相关法规知识,树立正确的上市观念。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指出辅导机构需密切关注辅导对象及其关键少数人员,如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的口碑声誉,并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

此前,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已明确要求辅导机构在提交辅导验收材料时,需包含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口碑声誉说明,内容涵盖违法违规、背信失信、潜在风险及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这些信息部分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查询,但为获取更详尽的口碑声誉信息,辅导机构还需深入调查辅导对象的上下游供应链、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等。

对于口碑声誉较差的辅导对象,辅导机构有权终止辅导协议,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撤回辅导备案。双方签订的书面辅导协议中,应明确将口碑声誉调查评级较差作为终止协议的情形之一,避免辅导机构因追求业务而忽视辅导对象的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主要是对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评价,而非直接判断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因此,辅导验收并非企业上市的审核环节。

然而,辅导验收亦非走过场,派出机构应切实履行辅导验收和监管职责,尤其是针对辅导对象及相关主体的口碑声誉进行重点核实。这包括审核辅导机构提交的口碑声誉说明,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对相关主体的口碑声誉进行复核。如发现情况说明不充分或存在不实之处,可要求辅导机构进行补正。

总之,从源头上把好关,防止辅导对象带病闯关、带病上市,是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严格筛选,让口碑声誉良好的企业上市,而将存在问题的企业拒之门外,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守信运作。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