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办法从九大维度评价保险公司风险,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和“一票否决”机制,旨在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以扶优限劣,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内专家指出,以往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分散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部门和监管文件中。而此次办法的出台,首次将各领域的监管要求整合至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实现了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这一变革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推动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
办法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九大维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的差异,办法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但权重不超过15%,以确保评级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办法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分为1至5级和S级,数字越大表示风险越大。其中,1级表示总体风险小,风险抵御能力强;2级表示总体风险可控,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3级表示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4级表示存在较多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5级则为高风险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稳定或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则直接列为S级。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即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将直接下调其评级结果。这一机制的设立,有助于及时识别和应对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于评级较低的保险公司,将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等;而对于评级较高的保险公司,则将在现场检查频率、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此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升级。未来,随着监管评级制度的深入实施,预计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