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修订,强化功能与监管
AI导读: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突出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能力,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强化综合惩戒,保护中小投资者。
时隔五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再一次迎来修订。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突出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能力,优化业务发展加分指标,引导经营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强化综合惩戒,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此次《规定》修改,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写入总则,并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同时,为更好地评价证券公司“功能发挥情况”,《规定》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实际上,在日常实践中,近年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突出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经营理念,通过设置专项监管工作、自律组织专项评价方式,督促行业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
市场人士认为,证券公司是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重要中介力量,此次修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层对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
《规定》适当优化整合规模性指标,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为强化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规定》在三方面做了完善。一是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价结果的手段;二是引导充分有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自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后,该规定经历了多次修订,评价体系总体较为稳定成熟,此次《规定》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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