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日,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旨在拯救有价值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新规明确了重整预期与规范,强化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近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迎来重大政策调整。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与此同时,为配合《纪要》的实施,证监会同步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对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标志着证监会层面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强调,《纪要》围绕积极拯救与及时出清并重、强化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旨在更好地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债权人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长期以来,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公司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已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成功完成破产重整,多数公司得以重生,偿债风险显著降低,控制权平稳交接,不良资产得以剥离。

本次新规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将近年来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予以制度化,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规则预期,有助于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江指出,监管部门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和规则,加强重整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将有助于提高重整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规亮点频现

《纪要》提出,要全面准确理解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支持尚有拯救希望的困境上市公司及时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防止重整程序空转,损害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纪要》新增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引导管理人、上市公司深入分析困境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重整计划,通过调整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业内人士强调,破产重整的关键在于恢复和改善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重整方案的设计应着眼于长期经营能力建设,而非仅解决短期风险。万江建议,破产重整后的上市公司应关注自身发展,提升质量和价值,实现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服务国家经济发展。

明确重整预期与规范

《纪要》对府院联动机制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不具备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的具体情形,包括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或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这类公司再进入重整程序将浪费资源,不利于各方利益保护。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纪要》明确原则上应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此外,能否维持上市地位是债务重组、引入重整投资人谈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业内人士指出,破产重整并非适合所有困境上市公司,不能简单将上市地位等同于重整价值。对于部分重整后无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且扭亏无望的企业,不适合通过重整继续滞留市场。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近年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常见的权益调整方式。然而,实践中存在转增比例过高、入股价格过低等问题,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证监会《指引》对资本公积转增数量、入股价格、股份锁定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具体而言,《指引》明确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10股转增15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实现协同发展。同时,《指引》规定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规范是对近年来实践做法的总结提炼,有利于引导相关方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数量和入股价格,防止过低价格入股的情况发生。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