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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旨在拯救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12月31日发布消息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旨在拯救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和扩大就业,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纪要》围绕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强化利益保护、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的总体思路,明确了裁判规则,优化了府院联动机制。在原有框架基础上,根据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进行了多项更新和细化,包括庭外重组、可转债处理、财务顾问引入等,共计29条。同时,证监会也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明确了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纪要》新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和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强调重整审判工作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对于涉嫌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人员,要加强公检法协调配合,做好刑民衔接。

在案件管辖方面,《纪要》强调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有利于债务风险化解和裁判尺度统一,并新增了上市公司住所地在辖区内连续存续时间的规定,避免选择管辖套利行为。

在破产重整的申请和审查方面,《纪要》明确了法院与证监会的协同联动机制,要求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时,省级人民政府同步向证监会通报情况。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重整价值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把关。

在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纪要》明确了内幕信息防控和信息披露要求,强调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提升重整程序透明度,保障相关主体权益。

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纪要》要求草案既要合法也要可行,强调与债权人、投资者及时沟通、披露及报告义务,规范清偿安排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同时,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予以规范,防止利益损失。

在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方面,《纪要》规范了庭外重组或预重整行为,强调法人人格独立原则,防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此外,还明确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调整的监管要求。

在退市公司重整方面,《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加强与地方党委、监管机构等协作,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推进。

在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方面,《纪要》设置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保护债权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