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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王宜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此次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次警示教育。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王宜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多个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公共利益。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宜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然而,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次判决不仅是对王宜林个人的惩处,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次警示教育。它提醒我们,无论身处何种职位,都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