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宣判,被判有期徒刑14年
AI导读: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所得财物。李吉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近年来,国开行多名副行长级以上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并已获刑。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李吉平,1955年出生于辽宁大连,早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后于1994年加入国家开发银行,先后担任要职,2008年至2016年担任副行长。
2024年3月,李吉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同年8月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他搞迷信活动,违规接受宴请,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安排,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持股,进行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11月,李吉平被提起公诉,2025年2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他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查明,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从轻处罚。
国开行近年来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查处的副行长级以上干部均已获刑,包括前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被判无期徒刑,前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被判14年,前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判20年,周清玉被判14年,王用生被判12年。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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