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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提供制度保障。近日研讨会聚焦民营经济法制建设,呼吁构建民企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平与正义。

  财联社6月9日讯(记者陈抗)我国民营经济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持久的繁荣期,其发展亟需强化法治保障。2025年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生效,首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通过构建系统化的规范体系,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企业各类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日,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与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民营经济法制建设研讨会”在杭州举行,来自京浙等地的二十多位法律界、经济学界、企业界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齐聚一堂,聚焦民营经济法制建设,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依法治理与权益保护。

  多位专家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它是保护法、安心法、未来法,旨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根本性保障。与会专家建议,要进一步实施该法,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包括出台涉企刑事审判特别审查规程、完善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分离处置规则、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等。

  良法与善治需并行不悖

  华立集团董事会主席汪力成作为企业家代表,分享了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看法。他认为,良法促善政,要管住权力的任性,良法与善治必须并行不悖。

  “要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定位来认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汪力成指出,“民营企业对于稳定就业、扩大内需至关重要。信心源自信任,源自公平的竞争环境,源自社会正义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汪力成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至关重要,但良法需通过善治焕发活力。若法律仅停留于文本,老问题、新矛盾将不断累积。他呼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民营企业渴求的是公平与正义,而非特殊政策或待遇。

  圣奥集团董事长、浙商总会副会长倪良正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企业是重大利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要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进一步完善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环境和政策环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沈田丰在会上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企的护身符,但关键在于约束公权力。民营经济的生存环境已不如初创时期,面临的约束和限制亟待突破。”

  沈田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宣言式法律”,关键在于落实,需聚焦权利保护条款的落地。如第七章关于权利的保护,如何实施是下一步的关注重点。

  构建民企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研讨会期间,多位嘉宾提及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事件对民营企业权益的损害,呼吁《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建议,要构建“多维协同司法保护体系”,包括权力配置改革、技术赋能监督、比例原则司法化等,以切断利益关联,提升执法规范化,解决异地趋利性执法背后的“财政激励异化+司法地方化+程序缺失”问题。

  多位专家指出,对于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虽有制度约束,但屡禁不止。当务之急是纠正一批趋利性执法典型案例,破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提级再审程序。

  与会专家建议,应建立涉企重大产权案件强制提级审查制度,对标的额超过50亿元的案件进行重点跟踪和审查。同时,设立专门审查委员会,一旦发现案件存在跨区域管辖、资产追缴处置、裁判影响企业生存、金融风险、社会稳定等“五类异常情形”,立即启动提审程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建议,对于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的重要案例,应建立再审提审、监督问责机制,最高检可开展跨区域的执法监督审判专项检查。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建议,中央可考虑成立专门机构解决类似问题,或将异地趋利性执法纳入中央巡视组巡查范围;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例,可由最高院、最高检审理。

  倪良正呼吁,最高法、最高检应高度重视异地趋利性司法执法问题,进一步畅通再审提审路径和机制。特别是在2025年专项整治期间,应有足够数量的案件得到再审提审,甚至提级再审,让群众和企业真切感受到法治的保障。

  与会专家还建议优化再审申请处理机制,对申诉流程进行全流程可视化管理,设定程序答复时限,确保当事人的申诉得到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