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将面临多项管理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方面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宝贵意见。
《暂行规定》共计31条,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进行规范,从而有效威慑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其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据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相关信息,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机制。
具体来说,若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或被取消、撤销终身任职资格,或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保险业,都将按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行为,若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也将被列入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逃避执行等行为,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当事人,也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将面临多项管理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
同时,金融机构可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作为参考。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在满三年后,将有机会被移出名单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此外,《暂行规定》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消除影响,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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