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意见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规范,旨在利用信用监管手段,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于6月6日发布消息称,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暂行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规范,利用信用监管手段,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核心内容涵盖:一是严格界定名单列入范围,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法规和政策文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三是规范名单管理程序,规定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流程,确保满3年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改正行为、消除影响,满1年可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条件和审核期限。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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