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旨在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明确规范,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技术滥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

  小区门禁必须“刷脸”才能解锁,门店私自收集顾客人脸信息用于分析营销策略,被非法收集的人脸信息在网上售卖用于诈骗等犯罪……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随着技术的广泛应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今年3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旨在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明确的规范。

  此前,关于“人脸识别”产生的法律问题,大多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和民法典的“生物识别信息”等相关条款,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然而,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专门规则。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指出,这一空白亟需填补。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制定了严格的处理规则,包括确保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个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取得其自愿、明确的单独同意。此外,《办法》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确立了非唯一验证原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私密空间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同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同时,《办法》还特别关注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第五条规定,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第七条则明确要求,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