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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我国首部民营经济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明确民营经济法律主体地位,要求金融机构平等服务民营经济,提供适合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5月20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律首次立法确立民营经济法律主体地位,围绕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指明方向。

在此法治框架下,金融机构如何在授信、信贷管理等环节平等服务民营经济?如何拓展业务新领域,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创新和重大战略?如何优化服务保障,落实措施,激活民营经济发展?这些问题备受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民营经济平等地位,完善促进措施,为金融机构拓展民营经济业务提供法律支撑,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业一策”破解民企融资难

针对民企融资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投资融资促进”一章作出多项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便利融资,增强信贷供给适配性,提升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表示,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民企,发力“一业一策”,提供有针对性金融服务。农行云南红河分行立足乡村振兴,推出中长期贷款、“微捷贷”等产品,满足企业需求。

在浙江平湖,外贸是经济增长引擎,以民营小微企业为主。平湖农商银行计划投放20亿元信贷支持外贸企业,开展金融支持小微外贸行动,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科技创新”专章,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丛林介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在18个试点城市落地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推动建设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验区,助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构建系统性市场化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构建完善民营经济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服务民营经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门,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远低于商业担保水平。

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丛林介绍,总局对小微企业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如资本监管优惠、不良容忍度放宽、普惠信贷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等。

未来,金融机构如何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农行云南红河分行表示,将以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民营企业,精准对接金融需求,引导信贷资源倾斜,实现突破。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