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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线上交易与柜面交易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无本质差异,需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线上销售程序及电子化文件,确保投资者实质性理解产品风险并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无论是柜面交易还是线上交易,仅是交易场所和途径的区别,对于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并无本质差异,线上交易并不会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的相应义务。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李默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对《证券日报》记者关于线上与柜面交易适当性义务认定的提问作出回应。

李默菡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线上交易适当性义务的审查,一般采用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形式审查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线上销售程序是否符合法规、电子化文件和手续是否完备;实质审查则重视金融机构对客户真实性的了解、产品信息的准确完整性以及客户与产品的匹配度,确保投资者实质性理解产品风险,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若金融机构仅完成线上销售流程而未实质履行义务,可能会被认定未尽职。

在举证责任方面,李默菡强调,金融机构作为线上销售流程的设计者和提供者,应完整保存客户购买产品的电子证据,记录客户操作全流程,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投资者而言,线上操作自主性更强,但也可能更易忽略风险提示或因界面设置导致未充分理解产品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认真完整阅读并签署相关文件,做到‘买者尽责’,理性投资。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