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让产品销售“看得清”、让产品风险“厘得清”、让产品收益“算得清”,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规范,为投资者提供了连贯、透明的信息环境,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资管行业的整体质量和信誉,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拟实现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化
《征求意见稿》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系统规范了上述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例如,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投资者能够按合同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若披露,则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非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收益承诺。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分析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规范,强调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如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的性质,这有助于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业务本质。
对于如何规范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在存续环节,强化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和收益分配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资管产品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如存续规模、杠杆水平、净值及收益表现等,并针对不同类型产品提出了具体要求。
信息披露的“透明化”离不开行业推动。《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行业协会和产品登记机构应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制定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助力提升资管业务竞争力
《征求意见稿》还为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划定了红线,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等。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资管产品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拟于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实施,以便机构稳妥推进文本修改、系统改造等工作。
《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规范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保险机构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但短期内也可能增加其合规成本。然而,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提升资管业务竞争力和市场信任度。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表示,《征求意见稿》若正式施行,将统一资管产品信披标准,减少监管套利,提升市场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对保险机构而言,需优化产品设计、升级系统并加强内控,虽然短期合规成本上升,但长期有利于提升竞争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征求意见稿》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全面规范信息披露,投资者能获取更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作出理性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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