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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旨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修改内容包括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中新增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并统一修改机构名称等。

  新华财经北京5月20日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旨在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明确信托公司如按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则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同样地,《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也新增了一款规定,允许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三、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新增规定指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需经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对于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或股东会可统一作出决议。

  四、此外,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名称也统一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相关规章将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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