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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王宜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3501万余元。此案彰显了国家反腐决心。

  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彰显了国家反腐决心。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王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宜林生于1956年9月,在石油天然气领域从业近40年。2024年2月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王宜林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王宜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王宜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结交政治骗子并被其利用,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王宜林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重视家风建设,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2024年8月28日,据最高检察院消息,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1月19日,据最高检察院消息称,王宜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