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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修订内容包括调整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等。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不会因修订触发新增缴纳。

  记者5月9日从证监会获悉,为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起草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基金旨在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等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明确风险基金计收范围涵盖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二、下调计收比例,根据各类业务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进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三、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确保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后不再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继续交纳。四、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等。五、优化使用程序,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使用前报批修改为动用后及时报告。六、丰富管理措施,增加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修订触发新增缴纳。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