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公告,加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管理
AI导读: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等6部门发布新公告,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要求设立专用账册,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指出,为加强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未进入专用账册的商品不得保税。此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公告适用范围包括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等商品,以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相关管理措施包括设立专用账册、保税流转、内销征税等规定。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跨境电商商品的管理要求,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内销征税规定。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同时,公告实施前已进入相关区域和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实施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商品的,不再调整管理措施。此外,涉及进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公告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的管理,加强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此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